一、食品增长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必要而参与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如日常使用的色素,胭脂红、柠檬黄、酱色,等着色剂、甜味剂糖精钠、肉类发色剂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各类香精、碱面等。《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明确划定出产经营和使用食品增长剂~必须切合食品增长剂使用卫生尺度和卫生治理法子的划定。
二、采购食品增长剂必须从正常经营单元采办~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告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检验包装标签是否切合《食品增长剂卫生治理法子》的划定。食品增长剂标识应表明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重要成分、出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领域与使用量、使用步骤等~并标示有“食品增长剂”字样。
三、不得用非食品增长剂加工食品~如用甲醛处置水发食品~也不得超使用领域使用食品增长剂~如在造作凉莱熟食时超领域使用人为合成色素胭脂红、亮兰等。
四、使用食品增长剂时~要依照划定使用领域和使用量~不得凭经验轻易扩大使用领域和使用量。不得使用未经核准、受传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增长剂。不得以覆盖食品凋落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主张而使用食品增长剂。
五、食品增长剂的存放应有固定场所专人生活~并做好进货、领取和使用的纪录。
六、定期查抄食品增长剂使用情况~食品增长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预防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增长剂应每月查抄一次~过期的食品增长剂应实时处置。